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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字体大小[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今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定为法律制度,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工作,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被告人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贿赂5.6亿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额经济损失;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作为某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608万元并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严重侵害所在互联网企业权益;周某萍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作为某连锁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金487万元归个人使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是民营企业的“蛀虫”,清除这些“蛀虫”,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昭示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张某剑强迫交易案,被告人欺行霸市,强迫多家商户以不合理价格与之交易;廖某茂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通过财务造假实施合同诈骗,导致被害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人民法院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人民法院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让民营经济这支生力军更有力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目录

  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二、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四、张某剑强迫交易案——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

  五、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石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是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为合作方谋利;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对石某玉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郑重宣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